关于商标驳回,根据《商标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关于商标复审,根据《商标法》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虽然商标局、商评委均依照《商标法》审查商标注册,但两者的审查方法和内容上有所不同。商标局主要依据《商标注册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查,商评委则是对当事人反驳商标局驳回理由进行评审,会考虑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因此有些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仍有通过驳回复审取得商标注册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