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带有“潼关”二字的肉夹馍商家被“潼关肉夹馍”协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万至5万元,若商家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需要缴纳9.98万元;河南洛阳上百家水果商户由于售卖时使用了“库尔勒”字样而被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河南焦作的多家逍遥镇商户也因名称被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的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起诉。

 

很多商户的朴素想法都是,开了这么久的店,怎么因为写了一个地名加一个常见的小吃名,就被告了?这些协会是如何拥有排他性权利,从而能向商家主张使用费?

 

对此,国知局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从法律上“逍遥镇”是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虽然这些维权事件看起来颇为相似,但实际每个商标的依据都不相同。“逍遥镇”胡辣汤属于普通商标,“潼关肉夹馍”属于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而“库尔勒香梨”则属于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下文将就涉及的商标类型进行分析。

 

普通商标

 

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起诉依据的是其所拥有的普通商标,根据企查查中的数据显示,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从2003年开始申请了9个相关商标,涉及29类、30类、35类和43类,集中于餐饮及食品领域。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由于逍遥镇属于乡镇一级行政区划,不是县级以上地名,因此协会可以将其直接注册为普通商标。

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虽然拥有商标权,但“逍遥镇”作为地名,协会无权禁止他人在售卖逍遥镇胡辣汤时进行正当使用。另外,与商标本身有历史渊源或者地理位置渊源的商家可以考虑正当性使用的抗辩,尤其是在商标注册前就一直使用的商家,在先使用是侵权抗辩的理由之一。

 

集体商标

 

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依据的是《商标法》中的以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保护是在我国加入WTO后,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称为TRIPS协定)构建的一个体系,其中有3个分支。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以《商标法》为主要依据;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主要依据;

3、“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国家农业农村部管理,以《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为主要依据。

目前,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商标法》进行保护的地理标志统一归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管理。

 

“潼关肉夹馍”属于第一类中的“集体商标”,与胡辣汤不同,潼关肉夹馍协会是将“潼关肉夹馍”作为按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最典型的代表是沙县政府主导成立的“沙县小吃同业工会”,沙县小吃同业工会目前已在第43类(餐饮住宿)上成功注册了“沙县小吃”的集体商标。这类商标的日常使用监管工作主要由商标权人自发进行,若发现会使市场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情况,商标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本案中,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起诉依据也来源于此。

 

证明商标

 

库尔勒香梨起诉的依据是《商标法》中的“证明商标”,属于上述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分支中的第一类中的“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由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的商户多为未达特定品质的商家,因此更偏向于打击售卖不符合原产地、质量和特定品质标准商品的商户。其他典型代表有“盱眙龙虾”、“西湖龙井”等。

 

目前,潼关肉夹馍协会已就维权争议向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致歉,“潼关肉夹馍”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本身集体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某一种产品发展、保证产品的特定质量或信誉,化零为整尽快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如果一个使用了这个名称的人和这个名称指向的各种元素都毫无关系,既不是潼关地区的,也没有潼关肉夹馍的特点,那为了维护集体商标起诉侵权者是有一定正当性的。但是当“潼关肉夹馍”在店招中等于是个描述性使用的词,那构不构成侵权就有待根据个案商榷了。如果协会的积极维权能够促使商户开店之前习惯性地思考商标、店名会否侵权,售卖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是否达到标准,这是知识产权权利意识觉醒的一种体现,有助于在社会公众意识层面上促进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和发展。但是协会、团体这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或者公司主体是不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审查标准也不尽相同,商标权利人若仅因商户店名中含有“潼关”二字,就要求他们赔偿上万元,并要求商户缴纳9.98万元的“潼关肉夹馍”商标使用费。其实已经背离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这类标志设立的初衷。地理标志是用来对当地农产品、特色产品形成聚集效应促进经济发展文化传承的,不是用来牟利或者像普通商标一样排他性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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